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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起诉讨要加班费 一单位不付加班费输官司

2005-3-14 来源:齐鲁晚报

  中国外运山东济南公司的职工罗鲁予从单位拿到了两笔执行款,这两笔款子共计734.30元,在济南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书中,分别被定义为“2003年国庆节假日加班工资”和“2003年国庆节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虽然这一判决结果与罗鲁予的诉讼请求有不小差距,但与完全败诉的一审相比,这已是非常好的结果了。

  罗鲁予1994年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1994年6月28日至2009年6月28日。2001年4月,罗鲁予换了工作岗位,从一名汽车修理工变为单位的传达警卫人员。

  2004年春节前,罗鲁予得到通知说,单位准备把长期劳动合同改为每年签一次。由于害怕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罗鲁予开始研读《劳动法》及山东省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罗鲁予说,他没想到,在熟悉掌握了这些法律法规后,他忽然发现,自从干上传达警卫后,不少法定节假日他都没能休息,而且也没得到相应的工资补偿。春节前10天,罗鲁予和几个同事商量后,对单位提出“春节期间要么安排他们休息,要么发加班费”,但此后罗鲁予就下了岗。

  罗鲁予下岗后先后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及省总工会反映情况,要求单位补发两年节假日加班费。2004年3月1日,他重新回到了工作岗位,但单位没有答应他要求补发加班费的要求。随后,罗鲁予向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补偿两年来节假日、公休日加班费、夜班费和加班补偿金等共计2.2万余元。

  一审法庭认为,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罗鲁予从事的不定时工作制不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因此他所有的诉讼请求全被驳回。罗鲁予又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5年春节前,罗鲁予拿到了二审判决书,法院判令罗鲁予所在单位支付罗鲁予2003年国庆节假日加班工资587.44元,经济补偿金146.86元。中院同时认为,保卫人员属不定时工作制,罗要求单位支付公休日加班工资及夜班费理由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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