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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打折吗?

2005-3-8 来源:外服快报

  问:我新签约了一家广告公司,公司让我签受一份《员工手册》,手册中有一条关于年休假工资待遇的条款,该条款规定员工享受年休假期间的工资为平时收入待遇的70%。我们认为公司的规定不合理,但人事经理称,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公司有权规定假期的特别工资待遇。我们希望能给予我们指点。

  答:我们认为您公司关于年休假的待遇规定缺乏法律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2年3月发布实施的《关于本市企业职工休假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职工休假期间的工资及补贴照发,奖金及津贴由企业视具体情况确定。
  
  另外,您公司人事部门所提及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确就劳动者享受婚假,丧假,探亲以及申请病假,事假等假期的工资待遇计发基数作出了规定,但这里仍然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首先,在上述规范性文件中没有提及年休假,因此您公司通过类推而适用法律条款是值得商榷的。其次,即便是依据该支付办法,用人单位也须首先适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相关约定,只有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并且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员工的假期工资计算基数才可以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总之,享受年休假是员工的一项法定权利。对于此项权利,企业唯一可以进行干预的是根据具体的情况合理地调整员工的休假时间,即企业因为工作和生产的需要,有权暂不批准员工的休假申请而在以后另行安排其休假。除此之外,员工在休假期间的各项福利待遇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企业不应该故意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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