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些用工单位利用
试用期剥削打工者劳动的现象,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试用期长短必须与劳动合同期限相适应,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务工人员别被用工单位的试用期所欺骗,在试用期“免费”为雇主打工。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还表示,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和正常工作时一样的最低
工资标准、养老、失业、医疗等
社会保险等权益;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准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