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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加班费 股份公司不例外

2005-2-18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闵丹

  -- 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545元/月

  春节7天长假过去了,有的劳动者因为工作需要坚守岗位加班工作。近日,本报热线接到了不少读者的来电,咨询春节加班费的情况。

  一位张女士在电话中告诉记者,节后向单位的负责人询问加班工资如何给付,负责人却告诉她,公司是股份制企业,不给发加班工资。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是545元/月、3.26元/小时)

  该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该规定执行。所以,股份制公司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也要按照相关标准给付职工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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