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原是一
家电子公司的
销售员,去年11月初,公司提
前45天告知他12月底合同到期后,公司将不和他续约,并要求他马上交接工作。小陈很快将工作交接完毕,于是也就不到公司上班了。这期间他很快在一家物业公司找到了工作,物业公司当即要小陈提供档案和保险转移单,由于小陈此时还没有完全与上一家公司解除合同,但他并不想让现在的这家物业公司知道,就推托说正在办理中,物业公司也就没有深究,并开始试用小陈。
一个月后,这家物业公司觉得小陈并不适合这项工作,于是就与小陈解除了
试用期合同。由于小陈并未将保险关系转移到物业公司,公司就没有给小陈上保险。小陈于是来到了公司所在地的宣武区社保中心投诉,要求物业公司将这期间的
社会保险给他补缴上。宣武区社保中心稽核
审计部的工作人员随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物业公司的负责人显得很委屈,并不是因为公司不给小陈上保险,而是因为小陈的保险关系并未转到公司,公司想上也上不了。可随后调查又有了变化,工作人员发现,小陈原来所在的电子公司已经将他的保险缴到了12月底,那么物业公司也就不用补缴这笔保险费,事情原是虚惊一场。
宣武区社保中心稽核审查部陈金林主任告诉记者,像这类
求职者在并未与原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又在新单位工作而产生纠纷的事情他们也经常遇到。这往往都是由于用人单位在
招聘期间审查不严,很多公司甚至连求职者的
就业关系、保险关系、档案关系问都不问,这就为日后产生纠纷而埋下伏笔。那么小陈的保险究竟应该是电子公司还是物业公司给上呢?陈金林说,在合同没有完结的情况下,小陈的保险应该由电子公司给上。其实本案中的物业公司本来也要给小陈上保险,可因为小陈处于咱们平时所说“骑驴找马”的就业状态,于是就并没有能将保险、档案关系转出来,而物业公司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也不妥,其实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做一个企业员工登记表,让职工如实填写相关情况,使公司对职工来单位之前的状况有个详细了解,同时有了文字的东西,即便日后产生纠纷也好分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