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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
能要求加班费及补偿金吗?
2005-2-4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
问:有一个公司工作时间是每周六天八小时制,有一个员工被无故辞退后以不合劳动法规定为由找劳动局申诉,要求支付辞退补偿金并按
加班费
计算进行补偿。请问,他这样做对吗,能否获得补偿呢?
答:《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每周工作时间为8*6=48小时,已超过了《劳动法》的规定,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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