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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人工流产,按规定是否应给予休假?

2005-2-4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

  问:女职工因怀第二胎而需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应否给予产假?给予的假期应为多少天?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国务院令第9号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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