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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给工资企业败诉

2005-2-4 来源:大河报 作者:小丹

  案例:前不久,殷某应聘到某酒楼当服务员,双方约定每月工资400元,包吃包住,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殷某每天工作8小时,从没有休过节假日,有时还加班。可一个月后,酒楼以他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他辞退,也没有给付他一个月的试用期工资。为此,殷某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裁决酒楼给付殷某工资,但酒楼不服又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法院最后判决酒楼败诉,支付殷某试用期内工资800余元。

  律师点评:酒楼与殷某之间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殷某在试用期内也应按实际工作的天数获取报酬。《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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