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两周前我向所在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但我还有两周的年
休假没有休完,因此我向公司提出后面两周算我休假,同时承诺会在此之前为公司办理完一切交接手续。然而,我的要求却被公司无端地拒绝了。根据劳动法规定,作为劳动者,我辞职只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即可,我的此项义务已经履行;然而,身为劳动者,我还有休假的权利,公司也无权予以剥夺。希望贵报给予指点和帮助。
答:其实您的分析是正确的,作为劳动者,您既有解除合同前的通知义务,同时也有享受年休假的权利,但问题是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联系。员工在履行了提前通知的义务后,并不表示其在最后的30天内能够随意安排自身的工作计划,作为一名员工,他依然受到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和工作调度。对于由于特殊的工作需求而未享受休假的员工,双方可以约定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