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自去年正式施行后,明确规定国有单位职工不服处理决定,不但可申请仲裁,更可向法院起诉,为劳动者增设了一条重要的救济途径。
本市
教师孙某成为该办法的首位受益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学校对其做出的自动
离职处理决定,补发其所有
工资、三险一金等。但“孙某起诉前是否已错过申请仲裁时效期”成为该案争执的焦点。昨天上午,市一中院作为二审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因该案是本市首起人事争议诉讼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
孙某是本市河北区一小学的老师,自1996年8月开始因病
休假,一直由他人转交病假条。1998年5月,学校拒收其托人转交的病假条,并向区教育局递交了“关于对孙某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请示报告。6月,区教育局对该处理意见作了批复。此后,学校停发孙某的工资和一切
福利待遇。孙某得知后,多次向教育局申诉,并于2003年12月24日从学校得到区教育局的批复文件。去年8月,区教育局对孙某的申诉作出书面答复,认为学校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孙某不服,9月向河北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申请被驳回,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