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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试用期的三大陷阱

2005-2-2 来源:金陵晚报

  进入一家单位,首当其冲的就是试用。可就在这么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内,一些用人单位也能玩出无穷的花招。

  “试用期,就半年吧”

  前来听讲座的一位张先生反映:今年7月份进一家公司,合同两年一签,负责人说先试半年吧,可转眼期限将至,单位却迟迟未有动静。目前他已有辞职之心,并质疑公司做法的合法性。对此,郑律师指出,按照江苏劳动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超过6个月不超过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超过1年不超过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该公司试用期长达半年,实际上已触犯法律。

  不过,从另一方面考虑,张先生在该公司已呆了5个多月,也就是说超过法定的试用期仍被留在单位,实际已是单位的正式员工。单位若想辞退,必须提出充分理由,而且即便最终走人,张先生也可要求单位提供经济补偿。

  “想走!先付违约金”

  员工若在试用期内突生他意,部分用人单位会要求其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对此,郑建和认为员工可以不予理会。因为除非用人单位出资招用或培训,或者提供分房、买车等特殊待遇,否则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要你走,就得走”

  销售或生产旺季时,就大量招工;一到淡季,便以“不适合”为由,大批地解聘。那么,用人单位可以随意炒人鱿鱼吗?答案是否定的。据相关法规规定,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方可辞退。用人单位如若提不出充足的解聘理由,劳动者可申请仲裁认定。而仲裁时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对劳动者是大大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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