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职业发展 > 职场动态

工资代替加班费 代缴保险费“缩水”

2005-2-2 来源:易才网

  29岁的南京某公司原女工徐某工作两年,几乎每个周末都加班却未拿过“加班费”。同时,她发现公司在为其代缴的保险费中“偷梁换柱”,按照当地最低收入标准来操作。徐某与公司解除合同后,将其告上法院。法院近日驳回徐某起诉公司补缴保险金的要求,判决该公司给付徐某2900余元加班工资
  
  工作两年满怀怨

  徐某于2002年2月到南京某公司工作,之后一直工作到2004年2月。在这两年中,徐某的脑海中没有“周末”的概念,因为她几乎每个周末都在加班。徐某和其他工人一样,未曾拿过“加班费”,仅从公司拿到按正常工作日发放的“工资”,直至2004年2月离开公司。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徐某无意中查询自己的保险账户后,发现公司已替她缴纳了保险费用,但是居然没有比照自己每月1000余元的标准,而是比照当地最低的收入水平。换句话说,徐某以后可预期获得的养老金待遇将少于她应当获得的,这只是一份“缩水”的保险。

  2004年2月25日,公司与徐某解除了合同。徐某认为公司与之解除合同属于违约,再加上以往加班费、保险费的问题,一并秋后算账将公司告上了法庭。徐某向法院诉求,公司应当支付其“加班费”,并为其补缴2002年2月至今的“缩水”养老保险费用,共计15600元;另外给付解除合同补偿金45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2250元。由此,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为三个:加班费、养老保险费、违约解除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存陷阱

  “加班工资”由正常的“工资”和“加班费”两部分组成,两部分数额相等,总额应当是正常标准的200%。某公司口口声声称已支付徐某的“加班费”,但法院经审理发现,某公司所谓的“加班费”事实上仅是按正常工作日发放的“工资”,真正的“加班费”一分钱未付,给徐某设了一个“以少充多”的陷阱。

  某公司的另一个陷阱是对于养老保险费的“偷梁换柱”。徐某在工作期间,某公司为她设立了社会保险账户,并交纳了“相关费用”。但这个“相关费用”只是一份“缩水”的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收入水平,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但某公司不是比照徐某的而是比照当地最低的收入水平。

  诉求大多被驳回

  法院认为,某公司只按正常标准给付了徐某“工资”,未给付“加班费”,即未按正常标准的200%发放“加班工资”。故该公司应“补足”加班工资,但徐某要求支付15600元的要求过高,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判决某公司给付徐某加班工资2931.11元。对于徐某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求,法院认为应当由行政部门处理,予以驳回。

  一位处理过多起劳动争议的法学专家告诉记者,像徐某这样“一案多由”的劳动争议非常多,最终胜诉的劳动者却占极少数。劳动者对于不合理的加班情况,平日里就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将来起诉时能争取到应得的利益。其次,若发生社会保险被“缩水”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对口的部门提出申诉,以免告错部门造成经济损失。

相关文章:
- HR案例:加班费 Vs 经济损失  2004-11-02
- 假日公司布置“家庭作业”,该不该给加班费?  2004-10-09
- 节假日加班费 你能拿到吗?  2004-10-09
- 7天长假,请算清你的加班费  2004-09-30
- 策略:十问十答黄金周加班费必读  2004-09-29
- 北京:加班费有标准 怎么算拖欠工资  2004-01-06
- 可以用加班费来抵偿经济损失吗?  2004-07-20
- 自愿加班能要加班费吗  2004-07-06
- 关于加班费的制度化管理  2004-11-23
 本月热点
本周热点
 
发布商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