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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人事关系仲裁可起诉

2005-1-28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李一然 裴凌晨

  昨天,记者从门头沟法院获悉,日前,门头沟法院已正式受理第一起人事争议案件。

  原告郝某原系门头沟区某乡政府的科技干部,于1988年8月被任命为某乡工商总公司下属的北京市门头沟普发经营部的经理,负责管理工作。2000年初,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但该年6月6日,被告以党委意见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不给其办理退休手续。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法定程序,也未出具书面行政决定,就作出上述决定,侵害了自己的权利,遂向2004年11月筹建的门头沟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委员会不予受理。原告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条款,向门头沟法院提起人事争议诉讼,要求被告按照法律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法院已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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