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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停发工伤职工年终奖并无不当

2005-1-27 来源:每日新报 作者:张家民 马志国

  在修理机器时将腰砸成八级伤残的杨某,在治疗和休养期间单位已向其支付了工资,但停发了他的年终奖等待遇。杨某认为,单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将单位告上法庭。日前,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告依照其单位的工资管理制度的规定,停发原告年终奖等待遇的做法并无不当。

  现年 52岁的原告杨某 1971年到被告某材料公司工作。 1998年杨某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劳动期限的劳动合同。 2003年12月24日,杨某在公司修理机器时,不慎将腰部砸伤,经医院诊断为“腰椎第四节压缩性骨折,右侧横突骨折”。 2004年8月10日杨某出院。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某为工伤。 2004年 2月 20日,杨某被单位确认停工留薪 8个月,停工期从2003年12月 24日至 2004年 8月 24日。 2004年 8月26日,原告的伤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某材料公司自2004年 2月开始每月向原告发放停工留薪工资628元,但停发了杨某在岗期间每月的奖金及 2004年的半年奖 1000元和年终奖850元,以及 2004年度双薪1000元,防暑降温费 400元。对此,杨某以材料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为由,于 2004年10月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员会裁决:由材料公司一次性支付杨某伤残补助金152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10元,驳回杨某的其他申请。于是,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杨某在庭审中表示,被告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未支付原告的差额工资、奖金、防暑降温费、半年奖、年终奖、2004年双薪等待遇,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代理人表示,被告已向原告发放了月工资,按照被告工资管理制度规定,工伤视为缺勤,对原告停发了其他在岗人员应享受的待遇并无过错。

  本案主审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和被告系劳动关系,原告在工作中因工负伤,而导致八级伤残,被告作为用人单位理应承担原告的各项工伤待遇。庭审中,被告同意支付原告所主张的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2310元及八级伤残一次性赔偿金15230元,对此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已向原告发放了月工资,但由于原告未在岗工作,因此被告依照其单位的工资管理制度的规定,停发其月奖金、半年奖、2004年双薪、企业高温防暑费、年终奖的做法并无不当。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费用及将上述费用纳入2004年原告工资台账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伙食补助费2310元和伤残补助金1523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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