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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廉价“使用期”?

2005-1-26 来源:中华英才网

  当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就业者的权益很容易被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等环节上漠视。相当多的劳动官司在试用期发生,只是劳动者因为处在试用期而非正式职工不敢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实,对于用人单位精心设置的试用期陷阱,劳动者只要认真学习劳动法规,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承担义务是违法的行为。还涉及到试用期的变更问题,试用期的延长或缩短都属对双方约定的变更,包括对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变更,都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如任何一方不能接受,则应按原约定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变更劳动合同,对单位变更的要求,可以结合自身的情况予以接受也有权拒绝。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初次或再就业的劳动者之间,为了互相了解、认识而相互选择而确定的考察期限。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对此均做出了相关明确的规定。规定试用期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但在实际就业过程中,因试用期而引起的就业纠纷在所有就业纠纷中所占的比例却越来越高。我们希望通过这期专题,能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试用期问题带来一些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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