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职业发展 > 劳动法案

试用期竟没有工资

2005-1-26 来源:人力资源报

  问:上个月我在一家商场见工,试用期为一个月,但是在试用期后商场说我不适宜做这份工作,让我离开,还不发给工资。现在我想告商场,但双方又没有试用期的协议,商场不承认我曾在这里见工,不知怎么办?
  
  答:按照规定,劳动合同要一式两份,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合同期在半年至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明确了合同期时间后,再定试用期。试用期的岗位是明确的,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为名,招收工人为其服务,以后以种种借口不发工资,以减轻自己的负担,就算是在试用期间,也要付给试用期的工资,否则劳动部门可以进行查处。另外,在试用期间,应与商场签订试用协议明确工资,否则,当用人单位不兑现时,就难以进行劳动仲裁了。

相关文章:
- 月工资15.4万美元的有钱女人  2004-05-24
-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转换筹划  2004-12-05
- 武汉鼓励公务员下海 自愿辞职可领5-8年工资  2004-12-13
- 从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到人力资源管理  2004-07-27
- 如何测算职位工资指导价?  2004-07-11
- 如何解决跨部门之间员工绩效工资  2004-11-11
- 绩效工资成功实施的三方面你了解吗?  2004-10-25
- 如何解决跨部门之间不平衡的员工绩效工资  2004-10-20
- 如何让绩效工资有效?(下)  2004-09-07
 本月热点
本周热点
 
发布商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