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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培训费及服装费问题

2005-1-21 来源:广州劳动争议网

  问:我在一家营销公司工作,现双方正要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却要扣工作服费和培训费。我认为不合理:
  
  1、我已为公司创造了利润,公司在用我的过程中是划算的。
  
  2、工作服是因工作需要、为公司统一形象而使用,公司理当出具费用。
  
  3、公司主张的培训是公司的义务,公司理当出具费用。
  
  4、依据我国法侓法规:用人单位不得向员工收取任何费用。
  
  答: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职业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中规定,由企业出资(有支付货币凭证)对职工进行文化技术业务培训的,当该职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培训合同执行;因培训费用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因此,由企业出资且有支付货币凭证,是企业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用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方面没有对职工培训出资,则无权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同时,即使企业方面声称已出资,但不能提出相应的支付凭证,则因其缺乏证据,因而也不能要求赔偿。
  
  注: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一般只适用于员工违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违法解除合同一般不适用。
  
  收取服装费无法律依据。这是公司必要的经营成本,不能转嫁员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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