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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前辞职也可领年终奖

2005-1-20 来源:江门日报 作者:章林

  台山市民陈先生来电反映,他是台山市一物业公司的员工,在该公司工作已经3年多了。以往每年过完12月,公司都给员工发年终奖。为了减少员工春节离职,去年12月1日,该公司新颁布了一份通知,规定把年终奖推迟到2005年3月发放,凡在2005年春节前离辞职的员工,都不可以领取年终奖。到底这种做法有没有违反《劳动法》?

  为此,记者采访了台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陈宏宇。陈宏宇说,年终奖作为该物业公司的一项福利,其发放标准、发放时间比较灵活,劳动法规没有作硬性规定,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也可以不给所有员工发放年终奖。相反,如果物业公司与劳动者有事先约定的话,其就应该按照约定发放,对于那些没有干满一年或一个季度的员工,他们在离职前,可以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按比例领取年终奖、季度奖。如果用人单位借口员工春节前离职,给其他员工发放了年终奖而不给离职者发放年终奖,这就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索取应得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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