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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休假能算医疗期吗?

2005-1-14 来源:中国贸易报

  案例:王莉1998年12月到一家公司工作,并跟单位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在一年多的工作当中,她从没请过病假和事假。今年2月因患心脏病住院治疗了两个月,出院以后在家休息了半个月后,王莉立即回厂上班。6月初她发现自己怀孕,经医生确诊认为,她的心脏病尚未痊愈,如近期怀孕,生小孩会有生命危险。于是王莉接受了医生的建议,做了流产手术,并根据医院开的休假证明,在家休息了20天。20天以后,按时到厂上班的王莉,却被劳资科的人以在半年内累计病休3个多月(心脏病休两个多月,流产假20天)超过了本人应享受的三个月医疗期为由,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

  企业把产假与病假合并计算为医疗期,符合政策吗?
  
  分析:有关部门的专家认为,关于企业职工患病的医疗期问题,原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曾有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王莉是1998年12月来到该企业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可以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患心脏病病休了2个半月,企业作为医疗期计算是对的,问题是对王莉流产后在家休息的20天,企业不应该与病假合并计算为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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