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姐两周前向所在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适逢她还有两周的年
休假没有休完,因此她向公司提出在最后的两周休假,同时承诺将在此前办妥所有交接手续。然而,她的要求被公司拒绝了。宋小姐来信说,根据《劳动法》规定,作为劳动者,我辞职只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即可,我的此项义务已经履行;然而我还有休假的权利,公司无权剥夺。难道我的休假就该作出牺牲吗?
律师认为,宋小姐遇到的问题,有一定的普遍性。在即将结束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经常会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发生摩擦、引发争议。然而,即便是在特殊的劳动关系期间,它依然受到法律的调整,双方曾经达成的约定和协议也仍然有
约束力。
宋小姐认为自己既有解除合同前通知公司的义务,同时也有享受年休假的权利,这是对的,但问题是在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联系。员工在履行了提前通知的义务后,并不表示其在最后的30天内能够随意安排自身的工作计划,作为一名仍然在职的员工,他依然受到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和工作调度。如果说在一般的聘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具体的工作情况核准员工的休假申请,那么在最后的30天聘用期内,用人单位的这一权利也依然存在并没有消失。对于由于特殊的工作需要而未享受休假的员工,双方可以约定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