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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忽视加班费的另类功能

2005-1-13 来源:劳动法苑 作者:苗其巍

  加班费有什么另类功能?这些可能是很多HR并没有想到的,劳动法苑HR特区的劳动法专家们在长期的实践中发现,不少公司的这点人事管理漏洞很容易被钻空子,最后公司不得不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雪莉来到劳动法苑HR特区的律师面前是愁眉苦脸的,她希望到一个更好的跨国公司谋职,可是却被原公司培训的5万违约金束缚。是不是有办法逃避这笔违约金让她好几晚都睡不好觉。特区律师问雪莉的公司是如何支付加班费的,得到了公司基本不支付加班费的回答。于是计上心头,经过律师的一番指点,雪莉不仅愁眉舒展,而且大喜过望:她竟然不仅不必付违约金、立即离职,还能得到原本自己辞职不能得到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以及加班费25%的额外补偿!

  天上难道真的掉馅饼了?

  当然不是,劳动法苑HR特区的律师经手无数劳动法案件,对于劳动法的操作也很了解,所以才能提出这样好的方案,为客户解决问题。其实道理说穿了也很简单,只不过需要经验,我们一步一步来看吧:

  原本员工离职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30天后才能办理退工手续。除非一些地方的特殊规定,员工自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单位是绝对没有经济补偿金拿的,而且如果双方之间有违约金约定的话,员工还不得不承担大额的违约金。这是很多劳动者不愿意看见的。

  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报酬包含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及加班费用。这一条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用人单位有过失,作为员工雪莉就可以随时离开单位,而不必考虑30天的提前通知期、违约金之类的东西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这样的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所以,雪莉被拖欠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一分不少地都能得到。

  关于所拖欠报酬的25%的经济补偿金,则是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原本要倒贴用人单位5万,现在还能拿到不少钱,雪莉当然兴奋不已。HR们可要小心了。这样的员工多了,HR们岂不是头疼!很多时候将一个问题扩展开来思考,就可以发现很多问题,这需要有对劳动法的深刻理解。据劳动法苑的调查,几乎所有的用人单位在加班费支付上都或多或少有那么点瑕疵,HR们如何重视这个问题,不成为员工的把柄要好好动动脑筋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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