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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人事仲裁有什么区别

2005-1-13 来源:人才市场报

  上海市政府颁发了《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并从今年起正式开始实施。根据规定区县今年也都将建立区县仲裁委员会。
  
  由于传统的解决人事争议的手段存在着明显的弊端,导致受理案件的程序不规范,缺乏明显的时效性和权威性,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公正、规范、快捷的服务,从而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全市事业单位职工都要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实行聘用合同管理后,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人事争议。建立我市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可以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拓宽人事争议的救济渠道,弥补人事政策法规中的空白。

   我们接触到比较多的是劳动仲裁,对人事仲裁比较陌生。那么,人事仲裁与劳动仲裁到底有何区别呢?

  受案范围不同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因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及其处理。包括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对公开招聘、聘用程序、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人员安置等问题发生的人事争议;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规的规定执行,避免随意性。市级事业单位和中央、外省市在本市的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发生的聘用合同争议,由市仲裁委管辖。区(县)级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发生的聘用合同争议,由所在区(县)仲裁委管辖。市仲裁委管辖的简单聘用合同争议,可以委托事业单位所在的区(县)仲裁委处理。由区(县)仲裁委管辖的重大、复杂的聘用合同争议,可以移送市仲裁委处理。

  而劳动争议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该《办法》。受理的劳动争议内容包括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争议的时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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