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欠或拒缴
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比较普遍,因此发生的争议也越来越多。笔者认为,因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首先,按照有关的规定,因“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是指因“社会保险待遇”发生的争议,而不是指因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中专门对“保险”作了解释)。
其次,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应该由劳动者直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该义务。我国《劳动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说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不论劳动者是否提出请求,用人单位都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征缴的主体只能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所以,因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