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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借用社会保险谁来缴?

2005-1-7 来源:信息时报

  问:我原任某服装公司设计师,今年3月,公司与一家制衣厂商议,长期由该厂为我公司加工制衣。因公司担心该厂技术力量不足,便提出将我暂借给该厂使用。双方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的同时,也签署了关于我的借用协议,双方约定:借用时间为半年,借用期间我的工资由制衣厂支付。现借用期满,我回到了公司。但我意外发现,公司未给我缴纳借用期间的养老保险等“四金”。我要求公司为我补缴,公司称我被借出后,工资由制衣厂支付,“四金”就应也由该厂缴纳;但该厂却答复我说,他们与公司订立的借用协议中只约定支付我的工资,并未明确须负担我的“四金”,所以他们不必为我缴纳。请问:员工被借用,“四金”到底由谁缴?

  答复:当本单位的员工被外单位借用时,两个单位之间一般都签有借用协议(合同),其中对于职工在借用期间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等应明确约定。在履行借用协议(合同)时,双方应严格按协议(合同)办事。你公司将你借出时,只与制衣厂约定工资由对方厂支付,而未约定由谁来承担你的社会保险和其它福利待遇。相反,你在借出期间,和原公司仍然保持着劳动关系,所以,你公司应负有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依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因此,你公司将你借出后,停止为你缴纳“四金”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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