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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一年 上海支付基金逾千万元

2005-1-7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黄蕾

  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已施行一周年。近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透露,《实施办法》施行以来,上海市总体情况比较平稳。截至2004年11月30日,上海市共有154768家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超过485万,共有350人办理、享受了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1263万元。

  为全面贯彻实施《条例》,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结合本地特点制定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为了保障工伤人员中部分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中,按工伤人员本人缴费工资计发的待遇项目,其计发基数低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1847元)的,按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工伤人员可领取了一次性伤残抚恤金,每月还可领取伤残津贴和护理费。而单位先前支付的医药费也可以由保险基金支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指出,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五大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之一,是社会保险制度中建立最早、实施范围最广、待遇项目最多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同时又是保护劳动者最基本权益(生命权、身体健康权)的一项社会保险险种,因而与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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