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某原系某建筑公司的工程师 1998年退休后一直在家休养。2001年3月 战某被某
房地产开发公司聘任为项目经理部主任工程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 本合同为某小区改造第一期工程施工期间的劳动合同 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该工程全部竣工即自行终止 乙方每月
工资定为税后3500元 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完成与自己所担任的职务相适应的工作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等等。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 战某因工作问题与公司常务副经理产生意见分歧 该公司遂于2001年11月29日作出辞退战某的决定。2002年8月1日 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8月6日作出决定 战某属于已退休人员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退休人员退出劳动领域并依法享受
社会保险待遇的 已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 双方建立的关系为劳务关系 所发生的争议不是劳动争议 不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驳回申诉请求。为此 战某又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