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厂“规定”,上海市开始实施医保起,企业不再承担工伤、职业病患者的
医药费了。我们不知道他们这种不近人情的做法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出台后,在有关职工家属劳保、职工工伤及患职业病的医疗费报销问题上,本市个别企业曾一度在执行政策上出现过偏差,职工的反响也较为强烈。对此,有关职能部门非常重视,并很快作出反应。市劳动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联合发出(2001)35号文件,就有关原来由单位负担的职工工伤和患职业病医疗费、家属劳保半费医疗费以及符合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的职工健康检查费等医疗待遇问题作出重申,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行为。该文件明确指出,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职工检查费;职工家属劳保半费医疗费;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门急诊医疗费和住院治疗期间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支付后的其余医疗费仍由该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同时还就该费用列支作出详尽的说明。应该讲,本市实行医保办法后,工伤及患职业病职工的医疗费的报销问题,本市的规定是明确的,个别企业用自己的“土政策”来增加职工负担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要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