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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约定

2004-12-27 来源:人才市场报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承担义务是违法的行为。还涉及到试用期的变更问题,试用期的延长或缩短都属对双方约定的变更,包括对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变更,都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如任何一方不能接受,则应按原约定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变更劳动合同,对单位变更的要求,可以结合自身的情况予以接受也有权拒绝。
    
  试用期的工资。劳动报酬包括试用期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但不应低于法定标准,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公布一次,2004年7月1日起上海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是人民币635元。
    
  律师提示:劳动报酬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属敏感问题,很多企业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明确的劳动报酬或只约定报酬的一部分,而以口头形式承诺实际报酬数额,其目的是为了减少税收、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负担,甚至掌握支付工资的随意性,但这种情况对劳动者非常不利。
    
  毕业生在确认工资条款时应当掌握以下几点:(1)劳动报酬应当由双方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明确试用期和转正后的工资数额;(2)只要你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你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给你,试用期的工资也是如此;(3)单位每月支付的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及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试用期内辞职后培训费的赔偿。在用人单位为特定劳动者提供某些特殊待遇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与享受这些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约定一个附属期限,即服务期。在这个期限内,劳动者不得随意跳槽,否则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这些特殊待遇通常是单位花费了一定的成本提供的,并且这些特殊待遇不是普遍提供给其他劳动者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责任往往是支付违约金或赔偿一定比例待遇成本。按照本案例中小王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看,公司对小王设定服务期是合法的,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是一致的,虽然合同约定了小王在服务期内离开公司要予以赔偿,但如果小王是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则小王可以不予赔偿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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