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朱女士于2000年7月进入某大学成为一名临时工,当时学校没有与她签订任何合同。一年后,学校人事处需要她留下,但学校认为她原是企业单位的职工,企业转事业在人事方面比较麻烦,于是学校就帮她办了人事代理。学校人事处告诉朱女士,她所享受的待遇和正式工一样,只是档案挂靠在区人才交流中心,她也就没有提出异议。2001年12月,学校与朱女士第一次签订了为期两年的非在编人员合同,这期间她努力工作被提拔为技术服务部副主任。2003年12月,她与学校又续签了半年合同。今年7月,学校人事处通知她合同终止,朱女士不知学校这样做是否合法。
专家解析
劳动人事专家苗其巍先生说,他在某人事
外包企业接触过很多人事代理类的争议。很不忍心告诉这位辛勤工作的员工,学校人事处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现在的矛盾其实双方都是有责任的。
学校当初说“所有享受的待遇和正式工一样”是很不负责任的。虽说如今已没有正式工和临时工的说法,但是企业单位员工和有编制的事业单位员工绝对是有很大差别的。这种差别是由国家法律法规决定的,不是一个小小的人事处可以改变的。所以尽管学校帮朱女士办理了人事代理,但她享受的待遇和学校其他员工不一样,甚至她都不是学校的员工!
这一案例涉及的人事代理不是一般的人事外包服务,而是类似于人才派遣。员工由派遣单位办理录用等人事手续,派到学校工作,其
工资、
社会保险等均由派遣单位负责。当然现实中有很多实际用人单位也直接给派遣员工发工资,这才是“企业转事业在人事方面比较麻烦”这句托词的真正含义。
如果朱女士的人事关系没办在学校,完全属于企业的劳动关系,而不是事业单位所有的聘用关系。那么合同到期后终止也是完全合法合理的。从员工方面说,也不必过多愤怒,事业单位的改革也已经进行了一定阶段,以往的终身制已被打破,聘用合同制度的全面铺开同样也将合同到期终止的概念引入了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