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
社会保险制度,因此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中都有个人帐户这一概念。
社会保险
基金由个人帐户与社会保险统筹组成。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般都计入其个人帐户,除此以外,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社会统筹来的其他社会保险费也会按一定比例计入个人帐户。由于每个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不同,因此每个员工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也不相同,有的人多些,有的人少些。有条件的员工还可以缴纳个人储蓄性社会保险,这部分费用也会全额计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产生的利息,亦会全额计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中的资金,是专门供员工个人使用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都有权查询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的记录或者个人帐户。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这二项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集中统一征收的。但是二项社会保险中个人帐户的计入方法并不相同。下面介绍一下上海市的作法。
在上海,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1992年底以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
(2)1993年1月1日以后的缴费年限;
(3)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部分;
(5)按社保利率计算的利息。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项,一是个人缴纳的全部医疗保险费,二是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
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入的费用,计入比例按职工年龄段确定。45岁至退休,按1.5%计入;35岁至44岁,按1%计入;34岁以下的按0.5%计入。如年龄增长进入了不同的年龄段,则按该年龄段的计入比例作相应调整。如果员工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中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停止计入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