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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损失可用加班费来抵偿?

2004-12-22 来源:劳动法苑 作者:王萱

  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今年10月公司因其加工的一批出口产品出现了3000多件的不合格产品而影响了生产,为了赶时间在2003年12月底之前完成加工订单,公司要求所有员工连日加班,每天加班3小时以上,并拒绝支付加班费。我们员工都有点不满意,并由工会派出代表同公司领导交涉,要求公司停止加班、支付职工加班工资。但公司认为,这批订单按正常的工作进度应该按时完成,是由于员工生产过程中的不负责任,造成生产出了大量的不合格产品而耽误了完成订单的时间,并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员工应该加班,且加班费是不应支付的。公司的解释让我们员工很不满意,我想咨询一下:但这些损失应当由所有的员工承担吗?

  答:这些损失不应当由所有的员工承担。你公司认为,由于员工的工作失误导致公司订单无法按期完成,并造成了经济损失,应由员工对此负责,因此员工应该加班,且公司有权不支付加班费,公司的这种认识没有法律根据。

  这个问题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员工到底该不该加班,二是公司应不应该给员工支付加班费。

  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一般应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以上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应注意的是,其他工时制必须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后才能实行。同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且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同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你公司的加班行为未与员工协商,员工加班是被迫的,且每日加班三小时以上,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加班程序和加班时间标准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你公司加班时间工资报酬的支付也应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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