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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该如何办理社会保险?

2004-12-21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同志:
  
  我们是一家刚成立的私人企业,听说企业都要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失业保险,请问我们该如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广州某私营企业黄宏黄宏读者:
    
  企业应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失业保险。同时,当企业职工人数增减和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单位终止(撤销)时,也应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终结失业保险关系手续。

  企业须及时申报缴交失业保险

  企业必须按规定比例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失业保险费,并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得瞒报职工人数和缴费基数,并应按规定每年向职工如实公布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此外,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在七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及时告知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企业应当提供与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企业因破产、解散和其他原因终止而清产核资或者拍卖、变卖财产的,应当通知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工资同一顺序清偿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或滞纳金。分立、合并(兼并)后的单位享有和承担原单位的失业保险权利和义务。

  企业不参加社会保险要处罚

  《广东保险条例》还规定,企业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和缴费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保或者补报补缴,逾期不参保或者不补报补缴的,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企业逾期拒不缴纳或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从欠缴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可强制征缴。滞纳金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
  
  企业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导致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企业按照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或一次性生活补助总额的两倍给予一次性赔偿。
  
  企业不及时为失业人员或者农民合同制工人办理备案手续,导致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企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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