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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耍滑试用期不给工资 职工告状仲裁判公司败诉

2004-12-20 来源:劳动午报

  李晔应聘到某速递公司工作,约定月薪400元,但没签订劳动合同。李晔一个月里每天工作8小时,没有休过假日,还加过班。一个月后,速递公司却以他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他辞退,并没付他这一个月工资。为此,李晔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决:速递公司给付李晔工资。

  评释:速递公司与李晔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试用期内李晔有权利按实际工作的天数获取报酬。《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李晔工作的一个月内,没有休过任何节假日,还加了班。仲裁机构裁决速递公司给付李晔工资是完全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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