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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老板试用期不给工资当然败诉

2004-12-16 来源:北京人才市场报 作者:宋兆祥 蔡力铮

  法院判决某酒楼给付小张一个月试用期工资800多元。

  前不久,小张应聘到某酒楼当服务员,双方约定每月工资400元,包吃包住,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小张努力工作,每天工作8小时,且没有休过任何节假日,还加过两个晚班。可一个月后,酒楼以他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他辞退,也没有给付他一个月的试用期工资。为此,小张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决酒楼给付小张工资,但酒楼不服又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撤消仲裁裁决。
 
  酒楼与小张之间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小张在试用期内也应按实际工作的天数获取报酬。《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小张工作的一个月内,没有休过任何节假日,还加了两天晚班。因此,法院最后判决酒楼败诉,支付小张试用期内工资8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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