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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个人无权放弃社会保险

2004-12-16 来源:中国律师网 作者:王兰胜

  问:我大学毕业后,在一家外企工作,公司每月都要从我工资中扣好几百元的保险费。我认为,我现在年纪轻轻,尚不需要考虑养老之事,且几十年后,我是不是在北京,甚至是不是在国内都不一定,没有必要上保险,不如把钱拿在手中实惠。那么,我个人可否主动放弃社会保险呢?
  
  答: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是企业和劳动者的义务。每个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拒绝参加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目前,北京市的社会保险分为四种,即基本养老社会统筹、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股份制、私营企业等不同所有制企业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个体工商户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其中,基本养老社会统筹含外埠城镇劳动者(非农业人口)。
  
  由此可知,若干年后,凡是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在退休后,可按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及个人账号上养老金的数额,按比例领取养老保证金;在失业期间,可领取失业救济金;在生病住院期间,可按一定比例报销医药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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