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998年6月,我与某私营企业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上个月,企业与我解除了合同,我要求企业为我交
社会保险费用,企业以“当时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涉及社会保险条款”为由一口回绝。请问,企业的这种说法是否成立?
答:可以直接告诉你,企业以“劳动合同中没有社会保险条款”不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我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这一规定,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取决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是由法律规定必须缴纳。同时,社会保险条款也不是劳动法第19条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显然企业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在我国,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你在这家私营企业工作了几年,企业不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行为侵犯了你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你可以与企业协商一下,如果协商不成,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