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职业发展 > 职场动态

补休不能折抵加班费

2004-12-15 来源:金华日报 作者:吴正泉

  程某是市区一私营企业的职工,今年“十一”期间,公司安排程某值班。节后,程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公司经理胡某认为,节日加班可安排补休,遂要求给程某安排补休并以此为由不支付加班费。程某在申请仲裁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300%的加班费。法院审查后作出判决支持程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加班后的工资报酬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二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上述三种情况,只有第二种情形,其待遇有两种选择,即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情形下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

相关文章:
- HR案例:加班费 Vs 经济损失  2004-11-02
- 假日公司布置“家庭作业”,该不该给加班费?  2004-10-09
- 节假日加班费 你能拿到吗?  2004-10-09
- 7天长假,请算清你的加班费  2004-09-30
- 策略:十问十答黄金周加班费必读  2004-09-29
- 北京:加班费有标准 怎么算拖欠工资  2004-01-06
- 可以用加班费来抵偿经济损失吗?  2004-07-20
- 自愿加班能要加班费吗  2004-07-06
- 关于加班费的制度化管理  2004-11-23
 本月热点
本周热点
 
发布商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