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是市区一私营企业的职工,今年“十一”期间,公司安排程某值班。节后,程某要求公司支付
加班费。公司经理胡某认为,节日加班可安排补休,遂要求给程某安排补休并以此为由不支付加班费。程某在申请仲裁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300%的加班费。法院审查后作出判决支持程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加班后的
工资报酬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二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三是法定
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上述三种情况,只有第二种情形,其待遇有两种选择,即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情形下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