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职业发展 > 劳动法案

关于实习期与试用期的问题

2004-12-15 来源:新浪教育

  我毕业的时候和某公司签定协议,协议书上说毕业后实习期6个月,实习起满后签定3年的合同,并没有说明对我们的实习有一个考核。2001年1月份,实习期满的时候,公司告诉我,说我实习不合格,不予录用,叫我直接回家.我觉得很委屈。但是人单势薄。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算不算违约,我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答复:用人单位招聘大学生,通常都设定实习期,实习期一般为一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依合同时间长短,可以设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发现有关人员不符合聘用条件(考核条件应当明确告之员工),单位可以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超过试用期的时间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应按有关国家规定的程序操作,对符合规定的,还应给予经济补偿。



相关文章:
- 职场跳槽:八招应对试用期  2004-11-06
- 试用期之关键 单位和求职者需谨慎  2004-09-18
- 试用期内---适当表现自己  2004-07-29
- 没有监督的“监督”--我在试用期的故事  2004-04-11
- 试用期的经历让我知道 诚实才是最可贵的品质  2004-04-11
- 求职应提防试用期六大“猫腻”  2004-02-06
- 通过试用期后,可以要求调整薪资吗?  2004-02-06
- 毕业生,如何安度你的试用期  2003-05-28
- 试用期内也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2003-12-02
 本月热点
本周热点
 
发布商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