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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能够混同实习期

2004-12-14 来源:劳动午报

  一位读者打来电话说:“他职高毕业前在一家饭店实习。这家饭店每月发给他350元。在其毕业后,到这家饭店工作,用人单位仍发给350元。他去找饭店的人事部。得到的答复是,毕业生刚参加工作,属于试用阶段;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和实习期间相同,因此发350元没有错。”读者问:“试用期与实习期到底是不是一回事。”

  答:试用期与实习期根本不是一回事。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际工作,提高其自身素质的过程或时间。试用期与实习期的主要区别如下:
  
  当事人的身份不同
  
  处于试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劳动者;而处于实习期间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学生。

  当事人的目的不同

  在试用期间,主要体现用人单位目的,即为了得到满足需要的人力资源;在实习期间,对于实习学生所在的单位来讲,学生的实习活动,和劳动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在目的上有着本质的不同,学生实习活动主要体现的是学校与学生的共同目的,为了提高实习学生自身素质。

  主体间的关系依据不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包括在试用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劳动法》及配套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如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而在实习期间,学生与所在的实习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也不由《劳动法》规范。

  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试用期的当事人双方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当事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与当事人共同履行缴纳社会保险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学生实习所在的单位对于实习学生,不须承担无过错责任,不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将试用期看成实习期是错误的;将试用期当成实习期对待,对劳动者权益是伤害,对用人单位来讲是违法用工行为。国务院新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对于存在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等行为,均明确规定了如何处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纠正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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