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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工作试用期里藏玄机

2004-12-10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马晓娟

  吴先生与公司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起始自2001年6月30日至2003年6月30日,同时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这一条款与《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劳动法》及其相关的规章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吴先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试用期限,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条款。既然2年期的劳动合同不能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约定6个月?显然,公司这是为在试用期随时解约创造条件。

  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约定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李先生调入一家新的单位,公司让他自己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统筹保险费用,单位在工资中给予一定补助。这种做法严重违法。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自行约定与此条款相违背的条款,违反《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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