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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被解雇是需要理由的

2004-12-6 来源:新文化报 作者:胡占山

  有关部门提醒毕业生要防“试用陷阱”陷阱一:先过试用期后签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最迟在员工开始为企业工作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只有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时,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没有正式合同便没有试用期,更不存在单独的所谓的“试用合同”。

  陷阱二:试用期内被无条件解雇

  《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单方面无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无需提前30天通知企业。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企业并不是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需要在试用期限内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才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和企业就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企业有责任举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陷阱三:试用期限随意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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