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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辞职公司他违约 被告学生赢了官司

2004-12-6 来源:楚天都市报 作者:胡勇谋 龚明

  昨日,拿到洪山区法院一审判决的大学毕业生小杜(化名)终于舒了口气:幸亏自己在试用期间递交了辞职书,不然,还得支付公司2万元的违约金。

  辞职?没那么容易!

  去年11月24日,小杜与武汉一家软件公司签定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若在合同期内中止协议,需赔偿对方2万元。”并约定至今年2月23日的头3个月为试用期。工作期间,小杜的毕业证及学位证存放于公司。

  今年2月13日,小杜向公司递交书面辞呈。3月25日,公司要求其先将违约金2万元交来,否则不办理“放人”手续,同时扣发工资和扣押证件。4月12日,小杜申请仲裁后,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满,遂将小杜告上法庭。

  法院:都是公司的错

  法院审理认为,小杜在试用期内提出书面辞职,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视为违约。公司未按规定按时支付工资,属违约行为,判令发放2月份12天的工资559元。公司收取毕业证及学位证的作法,违反劳动法强制性规定,理应返还。

  律师:求职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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