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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2004-12-6 来源:人才市场报 作者:赵廷凯

  赵律师:

  我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限为6个月。合同中约定劳动过程中出现伤残企业不负责任。三个月后我在工作中因伤住院,治疗两个月。病愈出院后,单位只报销了药费,但不愿支付全部医疗费,并以误工为由扣发我两个月工资。我向单位提出交涉,他们以合同有约定以及在试用期期间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费用。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啊?

   郑欣强

  郑欣强: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你与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过程中工伤自负的内容属无效内容,对于合同双方都没有约束力。根据《劳动法》第16、17条,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就具有了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职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期内。也就是说,无论你是否为正式职工,你都可以依照《劳动法》和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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