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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抚州市分公司侵犯职工休息权案

2004-12-1 来源:中华英才网

  4月26日,抚州市劳动监察支队连续接到中石化抚州市分公司多名职工举报,反映该公司违反《劳动法》,对加油工实行“三班二运转”,侵犯了职工的休息权。 28日,抚州市劳动监察支队立案。此后,他们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查清了案情,并将调查取证事实及时通告了该公司的有关领导,要求停止违法侵权。但该公司先以“这是一场改革,工人为了生存权,就要放弃休息权”辩解,后又采取拖延时间的办法应付整改要求,问题一时陷入僵局,部分职工情绪激动,酝酿集体上访。为了严肃《劳动法》的执行,防止事态发展,劳动监察支队依法下达“劳动监察处罚听证通知”,并于7月5日举行了听证会。中石化抚州市分公司经理、分管经理、劳资科长,抚州市劳动局长、分管局长、劳动监察支队支队长出席了会议,就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及处罚依据、处罚意见进行听证,要求抚州分公司在接受处罚决定同时先期依法整改,并报市劳动局检查验收。7月9日,抚州市劳动监察支队制作并向该公司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向该公司提出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当日,中石化抚州市分公司汇出3.8万元罚款,并将“三班二运转”改为“四班三运转”,从工作制度上保证了职工休息时间。

  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1、经调查,此案涉及职工85人,平均每人实际延长工作时间64小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这样算下来,该单位这些职工每人超时28小时,85名职工累计超时2380小时。

  2、依据《劳动法》第90条和原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4条规定,向该公司提出警告,责令改正,并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评析:

  中石化抚州市分公司侵犯职工休息权案的终结,使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得以维护;用人单位虽然被处以数额较大罚款,但缴纳罚款迅速,整改到位,服从处理。这是抚州市劳动监察支队敢用、慎用、善用行政处罚权的结果。

  敢用处罚权。《劳动法》赋予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这是劳动执法的有力武器。对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如果仅停留在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上,不行使行政处罚手段,是很难促使用人单位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劳动监察的权威难以树立。因此要理直气壮行使处罚权。抚州市劳动监察支队如不果断行使行政处罚权,引起中石化分公司的足够重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就不能及时得到维护,集体上访事件就有可能发生。

  慎用处罚权。“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可复议的对象,必须慎重。抚州市劳动监察支队在处理此案过程中反复学习理解《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充分考虑了行政处罚主体、程序和依据的合法性。同时用了大量时间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调查取证。

  善用处罚权。为了达到以处罚促整改,以整改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的目的,抚州市劳动监察支队在即将结案阶段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争取在立案、调查、取证等程序上,就能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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