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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内重新约定试用期违法

2004-11-23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问:我于1985年参加工作。1995年与单位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该单位与他人共同经营。由于经营状况发生了变化,单位动员本人请长假,每月发放生活费。本人休假期满后,依约回单位上班。现单位在未经本人同意的前提下,随意更换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并通知在本人更换的岗位上重新实行三个月试工期,并在同一工作岗位、同一工作地点、同一工作量的情况下同工不同酬,本人现工资低于北京市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请问,单位这种行为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吗?

  答: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查期。试用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按劳分配、同工同酬是我国《劳动法》确定的工资分配原则,同工不同酬显然违背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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