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首批41名“工资谈判员”——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近日“走马上任”。据了解,这些专业“工资谈判员”取得的聘书是由南京市劳动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及企业家协会共同颁发,他们大多是在公司、企业直接从事劳资、工会工作的在职人员,或是有志于集体协商工作,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退休、离岗人员。据介绍,为使工资谈判取得更多筹砝,每次谈判前,“工资谈判员”都要尽可能全面地掌握各类信息。
众所周知,员工与企业之间由于双方权利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员工在企业面前,在工资谈判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现在,企业与员工之间闹劳资纠纷,企业不尊重员工工资权利的例子不在少数。由于不少员工与企业没有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有的企业没有成立工会,或者工会组织形同摆设,导致员工维权困难,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工资待遇偏低、劳动生活条件恶劣等问题相当普遍。笔者注意到政府有关部门也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但是员工工资待遇偏低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现在南京市多部门联合设立工资谈判员,应该说对于化解劳资纠纷,为员工争取合理工资报酬是一大利好消息。
但是鉴于工资谈判的复杂性,笔者又不敢对工资谈判员能起到的作用过于乐观。其实,工资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资条上的收入,还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待遇、工资以何种形式发放、劳动保护、劳动者休息权利如何落实等福利内容。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在设置工资谈判员的问题上还必须重视这些细节,才能让这项政策名副其实。另如,这些工资争议谈判员如何产生?报道中说南京市劳动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及企业家协会共同颁发,他们大多是在公司、企业直接从事劳资、工会工作的在职人员,或是有志于集体协商工作,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退休、离岗人员。那么这些人员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员工是否欢迎这样的谈判员,谈判员的劳动报酬由谁负担,这样的谈判员能否积极维护员工的权利,如不能充分履行职责该怎么办?这些疑问都需要认真研究,作出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让谈判员真正发挥作用,切实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工资谈判员必须能够代表职工的“意见”,这就必然要求他们需要通过职工选举的方式产生。他们还必须具备相关法律知识,而且最好不与企业发生任何利益关系。如果不在工资谈判员设置之前未雨绸缪,完善这些政策措施,谈判员很可能会变成企业利益的代言人。
此外, 41名工资谈判员相对于百万职工来说,实在是杯水车薪。况且这些谈判员多集中在比较大的企业,更多家庭作坊式的小企业、层层转包的工程中包工头与员工的工资如何谈判,诸如此类的问题如何解决,都是无法回避的。事实上,工资待遇最低、维权最困难的,往往是不规范的小企业里的员工。如何为这样的弱势员工争取合理的工资待遇,保护他们的权益,也应该有一套预防机制,不能让他们游离于制度保护的体系之外。
因此,笔者对设置工资谈判员持谨慎欢迎的态度,期待有关部门对谈判员的产生与管理建立一套完善的配套机制,让工资谈判员真正能在法律法规的支持下有所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