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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航空机长辞职要赔804万 法庭择日宣判

2005-7-11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谭丽莎

  日前,成都市双流县法院合并审理了国航西南分公司机长李建国因辞职所引起的劳动关系纠纷案。国航西南分公司对李建国提出的赔偿数额高达804万多元。据悉,此案是该公司首例因飞行员辞职引发的劳动关系纠纷案。与此同时,与本案有关的还有该航空公司另两名飞行员因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的诉讼,国航西南分公司对另两名飞行员提出的赔偿数额分别为845万元和179万多元。

  据了解,国航西南分公司的机长李建国于1996年11月与国航西南分公司(原西南航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4年10月14日李建国提出辞职,并于30日期满后离开了公司,但公司没有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李建国要求公司立即与他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返还克扣他的6万元飞行小时费,并补发11万余元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国航西南分公司则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李建国赔偿公司赔偿金、违约金、服装费、培训费等共计800余万元。今年2月28日,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李建国支付国航西南分公司338万元违约金。对此裁决,李建国和公司均不服,各自先后向双流县法院起诉。

  庭审中李建国及代理律师提出,公司以规章制度的名义在原劳动合同附件中设置了高额违约金的计算办法和赔偿条款,但自己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却未被告知且无从得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是月工资乘以合同未满月数,非常不合理;违约金条款限制了飞行员自主择业的权利,违反劳动法,是极不平等的,应属无效条款。

  而国航西南分公司则认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同时将《中国西南航空公司关于各类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暂行办法》等八项劳动规章制度作为合同的有效附件,李建国对此均已签字认可。因此,诉请判令李建国支付公司赔偿金共计金额8048224.57元。

  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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