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分类号】11140419931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82年08月23日 【实施日期】1993年03月01日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产品质量 【文号】 【名称】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题注】 全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 【正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 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nb......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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