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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须知

2004-2-2 

    一、开业登记的前置性审批

    企业法人开业的前置性审批,在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注册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对企业法人的成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先决条件,是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前提和依据。

    二、企业章程

    1、概念和制定原则

    企业法人章程是规定企业法人组织和行为准则的书面文件,经登记注册机关核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企业章程具有规范性、准确性、稳定性、公示性的法律特征,在企业市场主体资格确认的实体要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企业法人制定企业章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章程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章程所载明的法定事项必须齐全。

(3)章程应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审批机关同意。

    2、章程的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章程一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就产生法律效力,表现在:□□(1)企业符合章程的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政府各部门和司法机关负有保障企业法人章程实施的义务。

    (2)企业法人章程对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章程的履行行使监督检查的职能。企业法人必须遵循其章程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法人如有违反章程的行为,登记主管机关有权依法进行干预和处罚。

    3、章程的内容

    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可分为法定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法定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必须在企业法人章程中载明的内容。

    企业法人章程应载明的法定事项:

    (1)宗旨;

    (2)名称和住所;

    (3)经济性质;

    (4)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5)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6)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7)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8)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9)劳动用工制度;□□

    (10)章程修改程序;□□

    (11)终止程序;□□

    (12)其他事项。

    联营企业法人章程除上述应记载的事项外,还应载明:□(1)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2)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义务;(3)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4)组织管理机构的生产、形式、职权及决策程序;(5)主要负责人任期。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除法定记载事项外,企业法人认为有必要载明而又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相抵触的事项。企业法人情况各异,就决定了任意记载事项的不同。因此,任意记载事项没有固定的模式,内容相当广泛。企业法人章程中如果没有任意记载事项,并不影响企业法人章程的法律效力,若任意记载事项违法,仅导致该事项无效。

    三、申请开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2.有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4.有必要的并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八人;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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