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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分析

2006-2-8 来源:IT168


  电子政务的出现对现有的法律体系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政府管理方式的更新,也要求法律制度相应地变迁。电子政务的出现和普及不仅仅对与政务管理密切相关的宪法、行政法等公法部门提出了一系列挑战,实际上对民法、经济法、刑法等许多法律部门的变革都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研究电子政务与法律制度的变革,这是一个大的课题,本文仅将研究的目标设定为电子政务中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电子政务实施与知识产权保护

  互联网时代来临之后,对原有的知识产权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早在互联网方兴之际,曾有网络先驱断言,在网络空间人们所知的关于知识产权的一切都是错误的。然而,事实证明先驱言之过早。知识产权法律非但没有在网络空间被颠覆,而且搭上了“信息高速公路”,在网络上得以挥洒和张扬。这并不奇怪,知识产权法是关于有价值的信息(或者说知识)的创造和传播的法律。当网络成为一种重要的信息传播媒介的时候,势必与知识产权法发生联系,知识产权法也势必对此作出反应。但不可否认的是,人们借助于互联网所从事的活动,的确对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了不少的麻烦,提出了许多值得关注和研究的新课题。

  电子政务是借助于一系列相关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来进行相应的政务活动,只要借助于互联网以及一些信息技术,就有可能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发生关系。比如说,政务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电子政务过程中会使用软件,如果使用盗版软件,就可能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政府要建立门户网站,那么门户网站在运行的过程中,就可能会出现侵犯别人著作权的问题。很多网站可能要建立一系列的链接,如果链接设置不当,就有可能侵犯别的网站的著作权。再比如,借助于网络进行行政审批、或者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当事人的商业秘密,那么政府部门就负有保护商业秘密的责任。如果电子政务实施过程相应的环节出现疏漏,就有可能侵犯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总之,在电子政务实施过程中会遭遇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电子政务实施过程中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就知识产权的保护而言,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立法水平和执法力度。在推行电子政务的过程中,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重大的影响。一方面,政府的模范守法能够对社会公众产生示范效应。在电子政务建设的过程中,政府需要采购、按转大量的软件,如果政府不采购正版软件,而是安装大量的盗版软件,不但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且还会带来恶劣的影响。很难设想,身为执法机构的政府都在大规模用盗版软件,怎么能够期望普通公民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来支持正版软件,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依赖于知识产权法律的保障,政府机关在电子政务实施的过程中必然要率先垂范,实现政务软件正版化。另一方面,电子政务的实施,增加了政府部门侵犯知识产权的机率。在传统的政务活动中,政府承担的主要是知识产权的管理、执法工作,一般而言,政府的行为很少能够侵犯权利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但是由于电子政务借助于信息技术和互联网,这就增加了侵犯知识产权风险性。比如,政府网站的建设和运行是电子政务的一个重要环节,政府网站在运行的过程中,同样会出现因链接不当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

  电子政务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就实质而言,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的关系要比与电子政务的关系密切。因为知识产权是通过一种合法的垄断来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当中的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的设置,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关主体的财产权利。政府在知识产权中的作用,主要是作为公共机构来行使一种管理和保障的职能,而不在于通过知识产权来牟取商业利益。

  探讨电子政务与知识产权关系,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政府如何借助于电子化的手段来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是一个知识产权管理的信息化问题,或者说就是一个知识产权管理领域的电子政务问题;第二,就是政府作为一个享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的最终用户,可能会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比如,政府的电子政务要采购一系列软件,那么必须采购正版软件,如果使用盗版软件的话,可能会侵犯软件著作权人的版权。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政府是以一个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到法律关系中来。再比如,政府的电子政务中必然要建立内部网和门户网站,那么在网络运行的过程中,可能也会涉及到侵犯知识产权(尤其是版权)的问题。研究电子政务实施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实际上考虑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如何防止电子政务实施过程中不侵犯有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另一个是维护政府自身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电子政务实施中知识产权保护特殊性

  电子政务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源自政府机关主体身份,因此产生了不同于普通电子商务网站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在法律适用上,也必然存在特殊性。以下从几个方面论述电子政务实施过程中,为了更好的保护政府机关知识产权或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一) 政府网站数据库的保护

  政府网站数据库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是在数据库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但事实上,政府拥有的数据库因为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不具有独创性从而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情况是存在的)。但是,由于中国没有如欧洲共同体实施的数据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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